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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“公安机关负责人”问题的电话答复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0年02月08日作者:lx
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“公安机关负责人”问题的电话答复
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:
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第53条、66条、71条、84条、106条。117条、205条等条文中规定,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和开展有关侦察工作,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上述规定中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包括本级公安机关正职负责人、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。公安机关的副职负责人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在作为代班领导值班时,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但情况紧急的案件或者文件审签,但有关规定要求,应当由公安机关正职审批的事项除外。
公安部法制局
二OO五年七月十三日
原作者: l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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